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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明确170项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事项

国际在线重庆频道消息:8月1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据悉,经重庆市政府同意,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于8月11日正式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执法事项清单》),确定了全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170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157项,行政强制事项13项。

据了解,《执法事项清单》是在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基础上,结合地方立法和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对全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的细化、补充和完善。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整合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执法权,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编制《执法事项清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的生动实践,也是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的重要体现。

此次印发的《执法事项清单》划定了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的边界范围,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了依据,提出了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进一步厘清了生态环境部门与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的执法职责边界,明确了市、区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同时推行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

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执法事项清单》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归纳罗列出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法实施的170项生态环境执法事项,方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同时,《执法事项清单》逐项对执法事项对应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进行明确,为后续统一工作规程、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基础,为在生态环境领域全面实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依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会加强对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的业务指导,推动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也会组织学习研判,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牵头制定利于辖区工作的执法事项清单并于年底之前印发;推行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在制定清单时予以明确。

同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也将严格按照《执法事项清单》内执法事项,对照实施依据条款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不得擅自扩大执法权限;与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及时移交执法权;切实落实行政处罚基准,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

此外,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和相应的问责办法,探索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及案件移交机制,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文 刘渝畅 编辑 胡明珠)

(  责任编辑:张钦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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