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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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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发言人来了——环保服务进园区”发布活动举行,就企业排污、环评审批、建设项目验收等为企业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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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四日,巴南区宗申工业园区,企业代表争相举手向新闻发言人提问。记者 张锦辉 摄\视觉重庆

“哪些情形属于无证排污,哪些行为属于不按证排污?”“请问环评项目审批要经过哪些程序,建设项目验收的流程又有哪些呢?”

12月4日,在巴南区宗申工业园区“发言人来了——环保服务进园区”发布活动中,近50家企业代表就各自关心的问题,轮番向来自市生态环境局和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的6位新闻发言人提问。

这也是“发言人来了”系列发布活动首次走进工业园区。

今年9月,南川某公司因赤泥输送管道发生泄漏污染环境,实施了总额达106.95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措施。

这一事件,引起了众多企业的高度关注。

“请问哪些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呢?”在此次发布活动上,众多企业代表都向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副处长刘宾七提出了相同的问题。

“有‘2+8’种违法情形需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刘宾七介绍,其中的“2”指的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和“在国家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这两种情形将直接纳入赔偿案件启动情形。

刘宾七还详细介绍了其余8种需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违法情形。

在发布活动现场,来自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处的焦艳静介绍了重庆在环评审批方面的几项改革试点工作,其中的“推进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引起了众多企业的兴趣。

今年4月,川渝两地就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达成合作机制,双方建立转移“白名单”制度,废铅蓄电池、废荧光灯管、废线路板等3类危险废物率先进入“白名单”。

在发布活动现场,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副处长胡刚就相关事项回答了多家企业人士的提问。

(  作者:陈维灯   作者单位:重庆日报  )

(  责任编辑:康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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